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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7日 浏览次数: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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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羌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优惠政策
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快若羌县电子商务发展,完善农村物流体系建设,强化电子商务人才培养,推进农村产业发展,增强县域特色产品市场影响力,促进农产品“进城”、工业品“下乡”,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域内依法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应用的企业、合作社、个体网商、电子商务协会、快递企业、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以及在县域外建立本县产品线上网店和线下实体店的企业、合作社、个体网商。
第一条奖补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配套资金。
第二章支持农村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第二条资金来源: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采取奖补方式,重点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第三条对在县域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或网店),通过电子商务销售本地产品,年销售额达到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0.5万元、0.8万元、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
第四条对在县域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规上企业、线上企业入驻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设旗舰店(或专营店)运行1年以上,年网上销售本地农特产品达到50万元以上,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凡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前三年免收办公、仓储用房、创业培训费用。
第六条凡入驻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且运行良好的,招聘一名霍城籍电子商务就业人员,实现稳定就业的(以1年以上劳动合同和1年以上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为准),按1000元/人·年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招聘残疾人就业的按1200元/人·年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个体)、乡村两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定点帮扶贫困户,凡定点帮助贫困户销售产品,签订销售协议,每实现当年脱贫一户的,一次性补助电子商务企业(个体)或服务站点1000元。
第八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建设。引导若羌县外贸企业转变经营方式,大力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对平台建设、展台展位、仓储物流等费用,按照“一事一议”相关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章乡村两级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扶持
第九条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采取奖补方式,重点支持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建设与发展。
第十条对符合布点要求,投资建设运营农村电子商务乡村两级服务站点的给予基础设施和配套设备补贴;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标准,建设完成验收合格投入运营后,乡级电子商务服务站最高奖补5万元,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最高奖补2万元,贫困村村级电子商务服务点最高奖补3万元。
第四章物流体系建设奖补
第十一条资金来源:中央专项资金。采取奖补方式,重点支持上下行物流体系建设。
第十二条 对入驻若羌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签约合作的快递物流企业在乡村设立服务网点的,且100%覆盖全县11个乡镇场(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0%覆盖全县所有行政村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十三条对签约合作的快递企业,按照上行运费补贴不超过5元/单,下行运费补贴不超过3元/单进行补贴。同一条线路补贴对象不超过1家。
第十二条对签约合作的物流企业,按照铁运、陆运进行补贴,疆内铁运补贴100元/吨、陆运补贴150元/吨;疆外铁运补贴120元/吨、陆运补贴200元/吨。同一条线路补贴对象不超过1家。
第五章人才引进与培训奖补
第十三条 资金来源: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采取补贴方式,重点支持电子商务人才培育发展。
第十四条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电子商务协会、县人社局等部门免费对县内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管理等活动的各类人员进行电子商务技能培训。
第十五条对参加县内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的非行政事业单位的学员,一天以上的安排食宿交通费用补贴,按50元/人·天标准给予补助,对建卡贫困户、残疾人按80元/人·天标准给予补助。
第十六条对遴选的电子商务企业员工到县外参加培训的伊犁州范围内的给予60元/人·天标准补助,伊犁州范围以外地区的给予120元/人·天标准补助。
第十七条对县电子商务协会或县内其他团体、企业等组织的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根据普及班(1天)、创业班(5天)、精英班(10天)等不同班次按照50元/人·天标准进行奖补。
第六章产品推广和品牌建设奖补
第十八条 资金来源:县级财政配套资金。采取奖补方式,重点支持本地产品推广和品牌建设。
第十九条对线上自有品牌产品新获得伊犁农业名牌产品、伊犁知名商标、伊犁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奖补2万元,获得新疆农业名牌产品、新疆著名商标、新疆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奖补5万元,获得中国农业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一次奖补10万元。
第二十条积极鼓励本县农特产品电子商务企业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及建立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批准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分别给于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的电子商务企业给于5万元奖励。
第七章发展环境奖补
第二十一条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大力扶持农村电子商务的发展,切实加大对农村电子商务企业的信贷扶持降低贷款门槛,简化贷款程序,创新产品,提供多元化的融资服务,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电子商务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支持开展电子商务宣传。由县宣传部门开展全方位宣传舆论引导,各相关部门和乡镇(中心)要全力支持配合;对经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制作电商宣传广告、图书文集、影像文件的,按合同约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
第二十三条支持树立先进典型。将电子商务工作纳入县绩效考核,每年对工作成绩突出的乡镇(中心),通过选树出电子商务先进典型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示范站(点)和先进工作者进行授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孵化园建设、运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扶持政策资金由符合条件的主体自行申报,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请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六条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参照本县同奖补考核依据的项目扶持政策;对获得上级补助资金奖励但由本县级财政给予配套的,不再享受本县级同类扶持政策
第二十七条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对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回补偿。
第二十八条本电子商务发展扶持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财政局共同研究出台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